一起看似普通的农村诈骗案件,却如同投入平静湖面的一颗石子,激起层层涟漪,暴露出我国农村土地权益保护体系中的深层矛盾。贾秀华、武国光诈骗案重审虽已落幕,但其引发的争议却远未平息——当司法判决与政策执行正面冲撞,当法律文书与基层治理实践相互否定,最终受伤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基层治理的公信力和农民对法治的信任基础。这场"司法与政策"的碰撞,实则是中国农村改革进程中权利确认与法律保障之间矛盾的典型缩影。
一纸判决引发的"确权地震":政策执行成果被司法否定
前郭县法院的判决如同一把利剑,直接刺穿了农村"三资"清查工作的合法性外衣。法院认定被告人没有"承包经营权",34.8万元赔偿款系诈骗所得,这一认定实质上否定了乡村两级组织在政府主导的"三资"清查中的确权行为,将多年来政策执行的成果打上了沉重的问号。
更令人忧虑的是判决所依据的逻辑链条:农民依据政府政策缴纳费用获得事实经营权→因权益受损获得赔偿→反而构成诈骗犯罪。这种逻辑一旦成立并推广适用,全国数以亿计的"事实承包者"——那些通过长期投入、实际经营而获得集体认可的土地使用者,都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所指出的,当前农村土地权益确认存在"立法、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问题,这种不统一"既不利于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土地法律关系的尽快稳定"。
证据采信的"选择性失明"在本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被告人提供的鱼苗投放记录、销售账目、村民证言等客观证据未被采纳,而有利于控方的个别证人证言却被采信;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被认定为"被欺骗出具",却无人追究造假责任;"三资"清查中政府收取费用、发放补偿款的行为,在判决中神奇地"消失"了。这种证据处理方式,不仅违背了《民法典》关于事实物权的规定,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当全面把握法律规定与政策规定、改革措施的关系"的司法精神相左。
与法律的"打架"困局:基层治理的协调性危机
本案最核心的矛盾在于司法判决与"三资"清查政策的直接冲突。吉林省明确规定的"对农民历史开垦的滩涂、水面,经清查登记后,经营权益及补偿归属实际投入主体"政策,在本案中被司法实践完全架空。这种冲突并非孤例,正如涉农土地纠纷研究显示,我国农村土地管理领域长期存在"政策实践与民意反馈"的脱节现象,政策落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常常导致矛盾激化。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参与"三资"清查工作的前郭县司法机关,在审理此案时却对清查工作的法理依据避而不谈。这种"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的困境,暴露的是基层治理体系内部的严重不协调——政策制定者、执行者与司法裁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和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曾尖锐指出:"在矛盾不能化解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涉农土地纠纷,成为摆在法院面前无法回避的客观难题",而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参与共同化解涉农土地纠纷的工作机制"。
农村土地权益确认的"双轨制"困境在本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一方面,政府通过"三资"清查等政策措施承认并规范历史形成的土地经营关系;另一方面,司法系统却可能因固守传统产权观念而否定这些事实权利。这种"双轨并行"但方向不一致的状况,使得农民无所适从——他们依据政策行事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而遵循法律程序又可能被政策实践边缘化。
信任资本的流失:农民对政策与司法的双重怀疑
当被问及案件明显存在的问题时,有关部门的回应是"已经下判决了,我们也没有办法"。这种消极态度折射出更深层的治理危机——当政策执行与司法实践相互否定,当农民依据政府政策行事反而面临刑事风险,基层治理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将受到严重挑战。
基层治理的公信力危机不仅体现在官方回应上,更反映在农民的行为选择中。宁夏红寺堡区"55124"村级治理模式的成功经验表明,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实现"还权于民、民主决策、取信于民",是化解基层矛盾的关键。而贾秀华案所展示的却是相反的逻辑——农民依据公开政策获得的权利被司法机关单方面否定,且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这种状况必然导致农民对政策和法律的双重怀疑。
更为深远的影响在于农村改革进程可能因此受阻。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宅基地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重大举措。这些改革成功的前提是农民对政策和法律的信任,而贾秀华案之类的冲突却在不断侵蚀这种信任基础。如枣庄山亭区信用体系建设经验所示,基层治理需要"将群众的道德行为与信用联姻,通过数据化的信用积分精准量化评价诚信和道德行为,从而激发村民向上向善的内生动力"。但当司法判决与政策承诺背道而驰时,这种"信用联姻"的基础将不复存在。
构建协调统一的农村权益保障体系:贾秀华案的深层启示
贾秀华案的启示远超个案本身,它直指我国农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难题:如何构建政策与法律协调统一的农村权益保障体系。当前亟需从多个层面入手,化解这一困局。
司法系统需要确立尊重农村改革实践的裁判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审理中提出,应当"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全面把握法律规定与政策规定、改革措施的关系。这一精神应当延伸至所有涉农案件审理中,司法机关对政府主导的农村改革措施应当给予必要的尊重和认可,除非这些措施明显违背法律基本原则。
建立政策与法律的协调审查机制势在必行。对于"三资"清查这类重大农村改革举措,应当在政策出台前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政策实施中建立司法报备制度,政策执行后及时总结经验并上升为法律制度。山东省宁阳县乡饮乡的"信用+基层治理"模式表明,将政策创新与村民自治有机结合,能够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这种经验值得在更高层面上推广。
完善农民权利救济渠道是解决当前矛盾的关键。当政策与法律冲突导致农民权益受损时,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行政调解和司法救济机制。北京市一中院的调研建议值得借鉴:"加强对农业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支持力度,引导涉农土地纠纷更多地通过仲裁解决",同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办公室、农经站,就共同化解涉农土地纠纷案件建立合作机制、联动机制"。
贾秀华武国光案犹如一面镜子,照见了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短板与痛点。乡村振兴不能只靠政策单兵突进,更需要法律制度的同步保障;基层治理不能各部门"各自为政",必须建立政策与法律协调统一的机制。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守住基层治理最宝贵的"信任资本",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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